哪些情形下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員應當回避?當事人可以以什麽方式提出仲裁員回避申請?
來源: 发布日期:2020-05-19 11:43 [內容糾錯]
答:根據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、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》、《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》的規定,處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仲裁員應當回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種:(1)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、代理人的近親屬。近親屬,一般是指夫、妻、父、母、子、女、同胞兄弟姊妹。(2)與本案有利害關系。即是指仲裁員與本案存在某種直接或者間接的利害關系。(3)與本案當事人、代理人有其他關系,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。即是指仲裁員與本案當事人、代理人有其他社會關系,如同學關系、同事關系、朋友關系等。(4)私自會見當事人、代理人,或者接受當事人、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。
仲裁員有上述情形,應當回避,即主動要求退出辦理本案的仲裁活動。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回避申請。
當事人申請回避,應當在案件開庭審理前提出,並說明理由以及提供證據。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庭審理後知曉的,也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。